问题 | 上海群租房认定标准 |
释义 | 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群租”。将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割、搭建后出租,或按床位出租;将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出租房间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每个出租房间的居住人数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割、搭建后出租,或按床位出租;将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出租房间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每个出租房间的居住人数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1.发现机制。各区县要依托“大联动、大联勤”等各类平台,及时受理市民热线举报、居民投诉、物业服务企业和社区综合协管员上报的“群租”问题,并建立信息记录、分送、跟踪、反馈等制度。 2.认定机制。接到涉嫌“群租”的投诉举报信息后,由街镇组织房管办、人口办等部门,通过房屋面积信息、实有人口信息进行比对,或上门核查等方式,对“群租”行为作出认定。上门核查时,出租人、居委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综合协管员和公安等部门应予配合;对阻碍核查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3. 责令整改。经认定为“群租”的,由街镇协调房管、公安、工商、地税等部门,针对不同的违规行为,分别向租赁当事人出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可采取送达或上门张贴告知的方式,要求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整改,并明确告知逾期不整改面临的行政处罚或权利限制。 4. 行政处罚。逾期不整改的,相关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启动行政执法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 集中整治。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共安全,对于“群租”矛盾突出、居民投诉集中的住宅小区,由街镇组织房管、公安、消防、工商、地税、规土、城管、卫生计生等相关管理部门,对违规租赁、违反治安、消防和人口管理规定、无照经营、偷逃税款、“居改非”、无证行医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集中整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各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落实执法力量,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法律依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二)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三)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四)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