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前往税局前台补申报及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2.携带资料包括税务登记证副本、盖有公章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3.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对税款进行缴纳或者解缴的,税务机关除了责令限期缴纳之外,还要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