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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能离婚的理由有哪些
释义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一)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二)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四)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五)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六)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七)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八)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九)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十)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婚姻关系中,不管是女方还是男方都是享有生育权的,当然这样的权利也是不能随意剥夺。但毕竟孩子是由女方生育,因此很大程度上,是否要孩子基本都是由女方决定的。而法律中也规定了,要是女方堕胎则可以成为离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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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3: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