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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四川省听证程序暂行规定
释义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是当事人先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的申请;然后由行政机关组织听证,告知当事人听证会的举办事项;再由主持人主持听证,由当事人申辩和质证;最后制作听证笔录,由各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行政处罚听证会程序:
    组织听证范围执法单位拟作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对公民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本程序组织听证。规授权的组织查处的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自行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查处的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由行政机关组织听证,行政机关也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受委托组织自行组织听证,行政机关派员参加。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机关法制机构派员担任,也可委托执法机关或执法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组织机关可以指定本机关非本案调查人员为书记员,承担制作听证笔录和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1、当事人残废或者组织解散,需要明确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2、当事人或者本案调查人员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参加听证的;
    3、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
    4、其它需要中止听证情形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四条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第六十五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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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3:3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