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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释义
    

法律主观:
    


    2007年8月司法部公布的《 司法鉴定程序 通则》规定,“ 司法鉴定 文书应当由 司法鉴定人 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一般应当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本机构存档。”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文书。” 【概念】司法鉴定文书是我国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和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挂靠当地受委托医院和注册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内涵】国家授权的法律机构或组织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 【类别】未定。
    

法律客观: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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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1:3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