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精神病史的人没有人身自由吗 |
释义 | 精神病人对社会可能造成危害时,可以进行强制医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进行强制医疗。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根据精神疾病的严重程度和行为时的精神状态来确定。对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其诉讼、作证、自我防卫、服刑等能力也相应受限。 法律分析 一、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怎么办 1、可以强制医疗。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但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三十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但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二、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认定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 1、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 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 对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行为能力的评定: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为无诉讼能力。 2、控告人、检举人、证人等提供不符合事实的证言,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缺乏对客观事实的理解力或判断力的,为无作证能力。 3、被鉴定人是女性,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在她的性不可侵犯权遭到侵害时,对自身所受的侵害或严重后果缺乏实质理解能力的,为无自我防卫能力。 4、被鉴定人在服刑、劳动教养或者被裁决受治安处罚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其无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为无服刑、受劳动教养能力或者无受处罚能力。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三十条,对于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虽然不负刑事责任,但若其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可以采取强制医疗措施。此外,在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认定方面,根据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和能力,可以判断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同时,对于在诉讼、作证、自我防卫、服刑等方面,由于精神疾病导致的能力缺失,也会进行相应的评定。以上是根据法律规定对精神病人相关问题的解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