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刑事谅解书 (范文) 2009年8月12日,赵__与本人产生纠纷,赵__将本人打成轻伤。事件发生后,赵__于2009年12月向公安机关 自首 ,现本案已移送到大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赵__被 羁押 在大理市看守所。 事故发生后,赵__的家人非常重视,当即替赵__支付了受害者 医疗费 15200.00元元,其后又积极与我们家属协商进一步赔偿事宜,并已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了全部的赔偿款35000.00元。 在协商过程中,我们了解到赵__家庭也很困难,主要收入就是依靠微薄的农业种植和进城务工。这种困难情况下,赵__及其家属依然积极筹措赔偿款进行赔偿,我们认为其悔过表现很好,其亲人也需要他的工作收入扶助;赵__的 故意伤害 行为给我们造成了巨大的痛苦,他的家人也因此十分痛苦,他已得到了应有的教训,我们并不希望继续造就新的悲剧,愿意原谅他。 因此,本人对赵__的行为予以谅解,自愿不再追究赵__的刑事责任,同时向检察机关提交《撤案申请书》,请求检察机关给予赵__改过自新的机会,对本案予以撤案。 此致 __市公安局__市人民检察 院受害者:李__ 2010年01月16日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