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有关申请单位的资质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餐饮服务场地的合法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 5、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 6、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7、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资料; 8、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的情况说明和有效的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及复印件; 9、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于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