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公务员的行为以所属机关名义作出的,属机关行为,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则属个人行为。 (2)公务员的行为是在其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属于机关行为,若超越职责范围,必须结合第一标准和第三标准综合认定。 (3)公务员的行为是执行机关的命令或委托,不管机关的命令或委托是否超越权限,概属机关行为。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