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育登记要什么材料 |
释义 | 办理生育登记需要的基本材料有: 1、本人的二代居民身份证。 2、村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两张本人近期的一寸正面免冠照片。 4、已生、育子女的,应当提交由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①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应当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持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证明向男方或女方户籍所在街道办领取生育服务证。 生育服务证经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办盖章后方为有效。 ②育龄夫妻符合政策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前办理生育服务证。 育龄夫妻应先向女方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单位审批后逐级报女方户籍所在地街乡计生办、区县计生委审批。《生育服务证》经女方户籍所在地区县计生委盖章后方为有效。 办理流程: 一、生育定点医院开具证明:妊娠诊断证明和化验报告(加盖定点医院计划生育章,诊断证明章) 二、开具头胎证明(携带双方结婚证、身份证) 三、医保证、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四、携带上述材料去户口所在街道办理准生证(若他人代办,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五、本人携带以下材料在怀孕10周内,到定点联网医院做妊娠登记: 1)、医保证、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一份 2)、生育定点医院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和妊娠试验化验单(加盖定点医院计划生育专用章,诊断证明章) 3)、区、街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准生证原件、复印件1份 若他人代办,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执行办法》第五条 育龄夫妻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生育服务证》: (一)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 (二) 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按前项规定填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或市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审批,发给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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