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添附制度是各国物权法中的一项确认产权的重要规则,也是物权变动的一种重要规则。添附制度不能为侵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制度所替代,确认添附制度并完善添附规则,应当是我国《民法典》制订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添附取得物的归属】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加工三种方式。,(一)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不同财产互相渗合,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混合发生在动产之间,它与附合的不同之处在于:附和(指动产的附和)的数个动产在形体上可以识别、分割,只是分离后要损害附合物的价值,出于社会利益考虑不许分割;而混合则是数个动产混合于一起,在事实上不能也不易区别。,(二)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紧密结合在一起而形成的新的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三)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添附作为取得所有权的基本方法之一,是一种基本的民事制度。添附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中所规定的取得财产权的重要的方法和制度。,所谓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添附制度是各国民法典中的一项确认产权的重要规则,也是物权变动的一种重要规则。添附制度不能为侵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制度所替代,确认添附制度并完善添附规则,应当是我国民法典制订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