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和身份证号码,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一样;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且要一致;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及付款方式; 4、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年息36%内受国家法律保护,超过36%无效,超过部分法律不保护。 5、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如有证明人或担保人要让他签上名,但要写明是证明人还是担保人,以免发生纠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四条 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在借贷时,借款人应主动写出书面借条,出借人也应提醒对方写出借条,如遇特殊情况,当场无法定出借条的,应有第三人作证,事后补上借条。还款时出借人应当出具收据,还款人应妥善保存收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