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监理单位是否有权罚款 1、监理单位没有权罚款,监理单位的权利如下: (1)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 (2)对承包方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确认权和否认权; (3)协助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4)工程建设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6)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 (7)有权要求承包方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和管理人员。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二、有权罚款的行政机关有哪些 1、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