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催收公司资本纠纷案件 |
释义 | 2005年修正的《公司法》采取的资本制度系法定资本分期认缴制,公司设立对股东的出资要求比较严格,除登记时要求股东必须实际缴纳出资外,还需要由第三方中介机构验资,确保股东实际出资足额到位。股东出资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验资机构严密控制和监管的,在股东出资未获得验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准时,公司不能获得登记或者核准分期缴纳出资完成,因此公司成立后通常不会发生催收资本的问题。 根据新修正的《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需要认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股东可以不向公司实际缴纳出资,仅作出书面认购承诺即可。公司章程中记载股东对资本认购的数额,可以视为股东的书面承诺,股东也可以单独向公司作出书面承诺。新修正的《公司法》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该日后新设立的公司,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登记时不再要求股东向公司实际缴纳出资,也不再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验资,设立公司时股东提交的登记文件发挥的主要功能为备案和公示效果。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特殊规定外,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实际缴纳出资问题完全脱离政府的控制和监管,纯粹变成公司自己内部的权力事项,完全由公司自己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新修正的《公司法》放弃了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对股东向公司缴纳出资的控制及委托第三方验资的监管,将出资的权力和责任交给了公司和股东,公司设立时及设立后如果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或者其承诺及时缴纳出资,将形成公司的催收资本。催收资本系股东拖欠公司的债务,对股东缴纳出资的催收,公司可以通过自力救济或者司法救济的路径完成。 公司催收资本,应当首选自力救济。新修正的《公司法》对资本制度的规定相对比较简单,相关配套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制度等还尚需完善,对催收资本的可行方法未进行详细的规定,在公司治理中我们可以参考和借鉴国外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及公司资本运作的实践。例如,采取保留资本的方式处理,可以免除股东缴纳资本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保留该股东名下的资本并予以公示,在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由该股东向全体债权人支付等。再如,修改公司章程,对未缴纳出资的股东除名或者减持未缴纳出资股东的股份等。公司催收资本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及时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公示。公司催收资本选择司法救济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未缴纳认购出资的股东依照章程或者其书面承诺认购的数额、期限和方式实际向公司缴纳出资。当然,如果公司不及时行使权利,公司其他股东也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向拖欠催收资本的股东追缴。 因公司自力救济催收资本也可能派生出其他类型的民商事纠纷。例如,公司对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决定除名、减持股份或者限制其股东权利的,该股东有异议或者认为其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请求确认相关决议无效或者确认其股东资格、恢复其持股及股东权利等。 因新修正的《公司法》生效后设立公司发生的催收资本及因催收资本派生的其他类型民商事纠纷,可能属于新类型民商事案件,该类型案件当事人一般局限于公司内部,公司、股东及董事等高管。该类案件可能是公司的直接诉讼,也可能是股东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情况下,对该类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资本制度有特殊规定的,应当首先满足法律、行政法规特殊规定的标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标准不得低于法律、行政法规特殊规定的标准。对涉及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的,应注意审理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的效力问题。 对新修正的《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涉及股东未足额出资的问题,《公司法》也有关于民事责任的明确规定。新修正的《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新修正的《公司法》第93条规定,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属于本次修改《公司法》未变动的内容,依据该规定公司或者公司其他股东也可以对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提起追缴出资诉讼,但这类案件涉及的法律事实与新修正的《公司法》施行后设立的公司催收资本案件略有不同。按照修改前公司资本制度的规定,原则上公司设立时股东已经向公司缴纳了出资,在形式上完成了缴纳出资的义务,但因出现抽逃出资、虚假验资、虚假评估、虚假注册等侵权情形才发生股东未足额出资问题,该类案件涉及的法律事实、审理范围及适用法律等问题与催收资本纠纷案件会有差别。催收资本纠纷是基于股东与公司事前约定出资事项,如果将公司章程视为合同的话,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公司催收资本依据的是合同,而追缴股东出资不实纠纷是基于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等侵权行为,两类案件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基础不一样,在审理案件时应注意区分。 一、公司法认缴与实缴区别有哪些 认缴出资额是指公司各股东承诺应向公司缴纳的资本数额,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就是公司的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应该在公司章程里明确记载。 实缴出资额就是各股东按照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实际缴纳的出资额。 2014年3月1日前公司注册登记既要登记注册资本(认缴额)也要登记实收资本(实缴额)。公司法修订后公司注册只登记注册资本,不再登记实收资本,所以注册登记时不要验资报告了。这是登记制度的改革,过去是实缴登记制,实缴资本到位才能登记设立。现在是认缴登记制,股东认足出资额就能登记设立。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是两个概念,不能混淆的。而且无论是认缴登记制还是实缴登记制,股东都要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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