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事人身份证明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者。 当事人是指民事诉讼中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起诉方和被诉方。 当事人有狭义当事人和广义当事人之分, 狭义当事人仅包括原告和被告。从诉讼中直接对抗的当事人结构来讲,当事人也只包括原告和被告。当事人信息一般包含案号、案由、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及联系方式。当事人的确定,就是指在具体的诉讼案件中决定何人为当事人。在实体利害关系当事人的定义下,确定当事人或者是以实体法为标准,或者是以判决所认定的利害关系人为标准。 根据程序当事人的概念,当事人应当在诉讼开始时就加以确定,诉讼主体地位不应当依其是否为实际的利害关系人而定,是否成为当事人也无须等到法院审理案件之后确定。所以,当事人应当在原告起诉时确定。中国民事诉讼法对原告和被告的确定采用了不同的标准。具体来说,它要求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而被告只要是“明确的被告”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