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来说说行政处罚权下放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1、关于行政处罚权的下放主体。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并没有直接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享有行政处罚权,而是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决定下放行政处罚权。也就是说,能否享有行政处罚权仍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决定的形式予以公布。 关于决定机关,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工作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无权决定。 关于决定方式,可以通过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也可以通过特定的授权决定公布实施。 2、关于下放行政处罚权的具体事项范围问题。 行政处罚权下放的具体事项是否适当,直接关系到基层行政执法效果是否理想。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并非所有的行政处罚权都可以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能够进行授权的事项应当满足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以及属于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这两个要件。事项是否符合基层管理迫切需要,法律中并无统一的判断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事项及权限通过制定权力清单的方式进行规范,并通过多种载体进行公开。 一般而言,在行政执法实践中,适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行政管理的事项主要集中在城市环境、文化建设、社会治安、民生事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 3、关于行政处罚权下放的承接主体。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被授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能够有效承接下放的行政处罚权。但对于有效承接的具体标准,法律未作出进一步解释和细化规定。 在权力下放的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专业知识、从业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是否达到相应的执法要求。同时,对符合执法要求的乡镇街道依法赋权后,要对后续执法工作定期进行评估,对不符合授权条件的组织,可以及时收回其行政处罚权,做到放权与收权的平衡,实现执法效能最大化。 被授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超过规定的范围,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同时要求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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