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发回重审的案件对原 一审 法官没有影响。发回重审是原审案件有些问题没有查明,或者遗漏一些问题,这是法律程序,为了防止判决不公正的救济途径,不会对原一审法官有影响。 法律客观: 《 民事诉讼法 》第42条,人民法院审理第 二审 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 二审程序 另行组成合议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