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托运人与收货人各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
释义 | 1、托运人的权利: (1)请求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发送货物至目的地。 2、托运人的义务:托运人办理货运,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等。 3、收货人的权利:在发现货物短少或灭失时,有请求承运人赔偿的权利。 4、义务:检验货物的义务等。 一、运输合同纠纷运费损失是否需要支持 运输合同纠纷运费损失是否应该支持要看情况。如果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可以支持;如果是承运人自身的过错的,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货物运输合同是否包括旅客 货物运输合同不包括旅客。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客运合同适用于旅客和承运人。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合同。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交易习惯的除外。 三、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效力 货物运输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为:1、托运人的义务,包括如实申报的义务、按规定向承运人提交审批、检验等文件的义务、包装义务等;2、承运人的义务,包括安全运输义务、通知义务;3、收货人的义务,包括及时提货的义务、支付托运人未付或者少付的运费以及其他费用、收货人有在一定期限内检验货物的义务。货物运输合同是一种书面形式的合同,合同的效力变现为托运人的义务和承运人的义务还有收货人的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三十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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