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以签购房合同日期和登记结婚日期且依据,购房合同日期早于登记结婚日期的为婚前购房,购房合同日期晚于登记结婚日期的为婚后购房。但婚前购房没有结清款的、婚后夫妻二人一起还贷款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一方全部交清所有购房费用的,房屋为个人财产。 1、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间为购买时间,办理房产证时显示时间为此时间; 2、购房合同与结婚证时间为购买时间,此种情形一般发生在购买新房; 3、国土局递件过户时签署的房产买卖合同为购买时间,此种情形一边发生在二手房。 婚前财产是按照实际购买发生在婚前还是婚后进行判断,实际购买时间即为产证时间,一般从上面三个判断。 夫妻离婚时房产增值部分的分法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一方在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且将房屋的产权登记在一方的名下的,而且婚前已经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证,房产的增值部分可以认定为房产方的个人财产; 2.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款并且按揭贷款付完了全部的购房款,房屋的产权也是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婚后却以夫妻共同财产还房贷,以共同的还贷额占全部房款的比例计算; 3.一方在婚前买的房屋,但是另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了名字,房产的增值部分就是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如何分割,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