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司法重整是指在《企业破产法》的框架内,在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对有财务困难或已经发生资金链断裂等财务危机又有挽救必要和挽救可能的企业(债务人),通过对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进行债务清偿与营业、股权结构的调整,以使企业避免破产清算获得再生的诉讼活动和相关的制度安排。《破产法》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