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举报奖励遵循以下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举报奖励工作由各市州、县市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同一举报线索涉及跨区域的,由线索主办地负责举报奖励工作; 2、奖励最先举报人原则。同一线索被两个(含)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对最先举报人给予奖励。其他举报人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确有很大帮助,经核实认定,可以酌情予以奖励; 3、不重复奖励原则。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同一举报奖励执行;同一举报人向多个市州、县市区举报同一线索的,由牵头办理该案件的市州或者县市区实行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4、保守秘密原则。依法保障举报人人身安全,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受理举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的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5、鼓励举报原则。集资参与人或者其亲属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依法受理的,视为举报。 综上所述,举报奖励按照“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受理部门应于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 【法律依据】: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三条 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