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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大责任事故罪两高司法解释
释义
    重大责任事故罪两高司法解释:
    重大责任事故案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构成要件有哪些呢?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两高司法解释。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条[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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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4:2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