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福建土楼”核心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矿、采石、采砂,修建坟墓、垃圾处理场; (二)存储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三)在“福建土楼”及其标志、保护设施上张贴、涂写、刻划,或者移动、拆除“福建土楼”标志、保护设施; (四)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修建人造景点;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 《福建省“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以下简称“福建土楼”)的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福建土楼”,是指永定县初溪土楼群、洪坑土楼群、高北土楼群、衍香楼、振福楼,南靖县田螺坑土楼群、河坑土楼群、怀远楼、和贵楼,华安县大地土楼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