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不包括( ) |
释义 |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与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一致。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 (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 (六)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二、办理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要求份数(份/套)纸质版/电子版来源渠道原件复印件1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包括:(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及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拓展资料:(一)选址的依据; (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五)医疗机构选址方位图、建筑设计平面图。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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