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仓单的转让需要背书吗 |
释义 | 仓单背书,即仓单背书人(仓单的现在的持有人)背书(在仓单背后签字盖章)给被背书人(仓单的下一持有人),在仓单监管方的鉴证下(签字盖章),完成仓单的背书,仓单由背书人转让给被背书人。 根据法律规定,在仓单后背书是仓单转让的方式。 一、仓单质押的条件是什么 仓单质押的条件是:1、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2、在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仓单交付给质权人,质权自仓单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仓单是保管人出具的证明存货人已交付仓储物的凭证,并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二、要求交易所期货公司结算的,应通过期货公司会员进行,转让过程如下: 1、卖方客户转出申请。卖方客户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输入品种、指定交割仓库、买方客户客户编码和名称、卖方会员、转让价、相应标准仓单等相关信息后,提交转出申请; 2、买方客户转入确认。买方客户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确认转出申请,并将货款存入指定买方会员的专用资金帐户,买方会员对客户资金进行冻结; 3、指定交割仓库审核转让申请,并通知买卖双方和交易所交割部; 4、交易所交割部打印标准仓单所外转让结算单,交交易所结算部; 5、交易所及期货公司会员结算部收付货款。交易所结算部向买方会员收取货款后,支付给卖方会员,并收取手续费,然后将标准仓单所外转让结算单回单交还给交易所交割部。买方会员扣取买方客户货款,卖方会员收到货款后及时支付给卖方客户; 6、交易所交割部释放标准仓单。交易所交割部收到回单后,执行转出释放,将对应标准仓单转到买方的标准仓单帐户,完成电子仓单的转让过程。 7、增值税发票流转与上期所交割流程一致。 三、合同权利能否作为质押保证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质押有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权利质押的权利一般是指财产权利,如汇票、支票、本票、股票等,如果合同权利具有可变现性,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可以出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第四百四十二条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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