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纳税担保的范围有哪些 1、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不得低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考虑相关的费用。纳税担保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继续追缴。 2、法律依据:《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 (一)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二)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三)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四)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二、纳税担保方式有哪些 1、保证,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作为纳税担保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担保; 2、抵押,对于纳税抵押物来说,既可以是纳税人自己提供的,也可以是第三人提供的; 3、质押,纳税人或担保人提供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纳税的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