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纳税担保的范围包括 |
释义 | 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不得低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考虑相关的费用。纳税担保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继续追缴。 纳税担保范围是指政府以税收执行担保作为保障,使企业履行纳税义务,当某企业未能按期纳税时,相关政府部门可以从税收中扣除相应的税款,以担保企业责任的义务,减少政府的管理压力。税收担保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从财政收入中保证,包括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二是保证金额度,按照法定税率计提,从企业现金流或财务报表中计算; 三是在税务公证处,政府可以申请担保,使企业在履行税务义务时拥有一定的可观抵押能力; 四是税务部门可以从企业资产中,充分利用其物权抵押权,减少政府税收支出。 一、纳税担保方式 1、保证,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作为纳税担保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担保; 2、抵押,对于纳税抵押物来说,既可以是纳税人自己提供的,也可以是第三人提供的; 3、质押,纳税人或担保人提供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纳税的担保。 法律依据: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 (一)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二)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三)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四)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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