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长治拆迁补偿标准 |
释义 | 一、通榆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备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因此,在政府实施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的过程中,只要违背“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这一基本原则,即可视为违法,被征收人应该果断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合理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一、蔬菜大棚拆迁补偿标准大棚拆迁补偿标准细则 为加强我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的拆迁补偿及规划管理工作,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城乡建设发展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征地拆迁补偿原则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及规划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指导价格与评估价格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的原则;坚持群众与项目法人双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坚持公益事业用地与经营用地区别对待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拆迁补偿范围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是:白塔区的大林子村、原新民村、光辉村、北园村及徐往子村的一部分,文圣区的兴隆村、国庆村、裕民村、太子河村,宏伟区的徐家屯村、杜家村、崔家村、杨家村、大打白村、小打白村,太子河区的瓦窑子村、河东村、新城村、曙光村、西三里村、蔡庄村及西八里村一部分;辽阳市经济开发区4.7平方公里、桃花岛(小区网论坛)7.1平方公里。 因征用上述区域内的集体土地需拆迁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均应对其所有者予以补偿。 三、拆迁补偿指导价及程序 因征地需拆迁农民住宅的应实行货币安置,确需异地迁建住宅的,依法批准新建宅基地或集中统一建设农民住宅。 拆迁农民住宅的货币补偿金额为:被拆迁房屋有照建筑面积×被拆迁区域房屋补偿指导价格。房屋补偿指导价按房屋造价评估值计算。超出有照面积部分,按照看护房补偿标准计算补偿价格。 拆迁温室、大棚及看护房,除按其拆迁补偿指导价补偿外,还要对其实际损失进行补偿。实际损失补偿标准以原价格为基数,另加土地级别和建设项目用途补偿系数。计算公式为:补偿总金额=建筑面积×拆迁补偿指导价×(1+土地级别补偿系数+建设项目用途补偿系数)。土地级别补偿系数为:七级地0-0.1,六级地0.1-0.2,五级地0.2-0.3,四级地0.3-0.4,三级地0.4。建设项目用途补偿系数为:市政设施、公益性用地0,仓储工业用地0.1,房地产开发用地0.2,商业用地0.3。 公路建设用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在城市建成区(指有市政基础设施、上下水、市政道路、煤气、供暖等设施,管道配套完善的区域,具体由市规划局划定)范围内的,按本文件确定的市政设施、公益性项目拆迁指导价执行;在建成区以外的,按《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5]6号)规定标准上浮,距建成区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上浮50%,1公里以外、2公里以内上浮40%,2公里以外、3公里以内上浮30%。林木、果树按照亩适宜株数进行补偿,低于亩适宜株数的,按实际株数进行补偿。 农田水利设施等需要局部拆迁的,按照局部拆迁的规模与实际价值予以补偿。拆迁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对政府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各种植物以及抢建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等所有附着物不予补偿。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征用拆迁补偿指导价格,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市场物价的变化情况,定期评估、调整并公布。 征地拆迁工作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由项目法人申请,委托有拆迁资质的单位依法实施。征地拆迁的有关程序参照《辽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和办理。 拆迁之前,项目法人要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标准公开。拆迁补偿当事人根据公布的补偿指导价格协商确定补偿事宜,并签订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商不成的,拆迁补偿当事人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价格。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所辖区域内的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拆迁补偿当事人书面向征地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裁决。拆迁补偿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四、加强集体土地上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一)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厂房、办公楼、民房、畜牧场、饲养场等建设项目按《辽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温室、大棚(不含地扣)、看护房、鱼塘等按下列程序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申请建设的个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同意,报乡镇(街道)政府审核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区人民政府初审。初审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在3个工作日内报市规划局审批。 市规划局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抄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及有关区政府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会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到现场放线定位。放线定位后,方可施工建设。 工程竣工后,由建设的个人到市规划局申请规划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市规划局在3个工作日内会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规划验收。对未经审批或者经过审批未经竣工规划验收而擅自使用的,征地拆迁过程中不予补偿。 (三)在城市主次干道、城市环路以及出入口两侧各50米内,高速公路、铁路、河道等规定控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严格控制建设温室、大棚、看护房、鱼塘等建设项目。 (四)温室应座北朝南,东西延长,前屋面接受阳光,南侧温室北墙距北侧温室前底角水平距离不得少于5米。大棚的布置方向及间距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生产作业的要求确定,跨度不得少于6米,点高度不得低于1.5米,间距不得少于2米。看护房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温室、大棚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不得建看护房。 城市规划区内的区、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对所在地单位及村民自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等附属物进行认真调查,调查结果经认定后登记造册,并将认定资料和登记册报市规划、国土资源和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对备案资料进行核验。今后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实施征地拆迁时,按备案登记结合实际拆迁登记认定的情况给予补偿。没有登记和备案资料的一律不予补偿。 五、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做好征地拆迁及规划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用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太子河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征用拆迁管理的协调工作。 市规划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我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限度地减少征地拆迁当事人的损失。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对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未经批准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进行清理并无偿拆除。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保证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在征地拆迁公告发布后,突击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温室、大棚等附着物以及突击种植和养殖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制止。对妨碍征地拆迁工作正常进行或严重干扰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要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各有关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委会要确定专人负责,积极配合做好征地拆迁工作。要站在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持社会稳定的高度,搞好政策宣传解释、信访接待和善后处理工作。 纪检监察部门对违反本实施意见核发有关证件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单位及个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二、厦门拆迁企业补偿标准 厦门拆迁企业补偿标准:1、对企业固定资产损失的补偿,包括无法搬迁的房屋、建筑物和设备的补偿;2、对企业因为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可酌情预期经营的利益;3、对因拆迁而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应当根据具体劳动合同,并结合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具体的补偿金额和奖励金额根据厦门的平均经济水平和相关政策而定。 三、机场拆迁补偿标准 修建机场拆迁补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不是固定的,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因为需要参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场价格、政策等,当然,确定补偿数额还是和当事人协商确定最好,这样不会因此产生补偿纠纷。一般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以北京大兴机场为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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