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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地产二级开发资质能开发什么项目
释义
    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
    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可以分为四级,一级资质为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且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二级资质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连续3年从事房地产开发,三级资质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从事房地产开发2年以上,四级资质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并且有1年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验。
    一、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引开发企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建设部于发2000年3月布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按照企业条件为一、二、三、四等四个资质等级。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可以作为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补充约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暂定资质证书》核准标准《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注册500万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章程;
    (3)验资证明;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5)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6)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第十八条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第十九条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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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0:4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