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勘验笔录与检查笔录的区别 |
释义 |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是对现场情况、环境、物品等情况进行客观描述;搜查笔录是对搜查过程活动进行客观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是属于书证的一种,扣押物品清单中的物品是属于物证,清单是对物证的一种记载 一、各自解释 1.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包括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模型等材料。勘验笔录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 2.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检查笔录以文字记载为主,也可采取拍照等其他有利于准确、客观记录的方法。 二、勘验检查笔录与鉴定意见的区分 1.勘验、检查笔录由办案人员制作,鉴定意见则由办案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制作; 2.勘验、检查笔录是对所见情况的客观记载,鉴定意见的主要内容是科学的分析判断意见; 3.勘验、检查笔录大多是解决一般性问题,鉴定意见则是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制作勘验笔录,记载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和结果,由勘验人、当事人、在场人签名。勘验现场时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绘制人姓名和身份等内容。 当事人对勘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重新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勘验现场。勘验现场时,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其成年亲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在勘验笔录中说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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