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乘座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须在站台或指定地点依次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 2、不准在车行道上招呼出租汽车; 3、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和长途汽车; 4、机动车行驶中,不准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准跳车; 5、乘座货运机动车时,不准站立,不准坐在车厢栏板上。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二)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