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尽管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应该统一由银行办理,但是根据《公司法》和《民法典》(2021.1.1生效)的规定,如果民间借贷或者企业借贷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仍可以是有效的,实际上在新公司法布之前,两种非金融机构参与的借贷行为一直被认为是有效的:一是小额贷款组织企业的贷款行为,二是外商投资企业未经批准向境外企业借贷的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从金融政策监管的角度讲,企业内部的资金拆借行为本身属于正常的资金往来,其危害性远小于企业间的资金拆借,法律理应赋予其更大的流动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四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