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重庆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规定,2016年重庆高温津贴标准为: 高温天气期间,室内工作场所温度在33℃以上35℃以下的,高温津贴按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标准发放;35℃以上37℃以下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标准发放;37℃以上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标准发放。40℃以上高温工作人员每月最多可领20元/天的津贴。高温津贴发放时间最长为5个月。劳动者已经依法享受高温作业岗位津贴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为一般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为中度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为强度高温天气。 2、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3、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经民主程序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各行业(领域)对高温津贴、高温岗位津贴有专门规定,且发放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按行业(领域)的规定执行。 一、实施背景 每到夏季中国各地均出现高温。 根据医学常识,气温超过37℃时,人长时间在户外劳动或处于酷热之中,极有可能中暑,严重时还会威胁生命。虽然许多人可以在空调房里办公、在家避暑,但仍有相当数量的劳动者或因职责所系、或因生计所需而直面户外高温。在如此高温天气中,爱心与理解,以及政府部门能否给劳动者及时送去足够的关怀就显得格外重要。 酷暑下工作的工人。在高温下的作业者进行一定的关怀,是十分有必要的。劳动保障部门表示,高温下工作应发放高温补贴。高温补贴不得列入最低工资中。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当气温超过35摄氏度时,企业应依据劳动合同中签订的内容,视工种和工作环境的不同,向职工发放高温补贴。但目前有个别企业在发工资时虽然名义上发放了高温补贴,但却将高温补贴金额计入最低工资中,侵害了职工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