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由被继承人供养的非继承人可分得遗产的人依法要求分得遗产,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本人必须缺乏劳动能力。即出年龄、身体机能等所限.不能凭劳动获取生活资料的如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者残疾人等。 (2)本人必须没有生活来源。这里的没有生活来源,是指没有生活上的经济收入,如果本人虽然缺乏劳动能力,但还有房屋出租、或各种证券利息、投资人股的收入,或者有他人提供的稳定生活费用等,就不能认为是没有生活来源。 (3)本人必须是依靠被继承人生前的扶养。被继承人对可分得遗产的人的扶养,直接参加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例如,寄养是将自己的子女等亲属,交给其他亲同、朋友等,暂时由其抚养教育、照料生活。经过—定时期再领回的行为。寄养通常是有偿的.谈不上“没有生活来源”,但如果被寄养的来成年人、精神病人、残疾人或老年人等确实符合上述条件的,即可要求分得适当的遗产。 要求分得遗产的人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全部条件,而且对于这些条件的确定必须以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为准。被继承人曾经扶养过的人,至被继承人死亡时已不再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者恢复了劳动能力者已有了生活来源的,都不同于可分得遗产的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