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组装商品商标权用尽原则的适用 |
释义 | 对于组装商品的商标权,关于其权力用尽原则实践中会有不同的认识 一种意见认为,商品在首次销售后,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中间销售商在该商标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本案中被告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因为原告的商标权利已经用尽。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购买他人贴有明显商标的商品作为自己产品的主要部件,同时在自己产品的外包装上未贴附自己的商标标识,不再适用商标权用尽原则。 商标权的内容 1、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其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在相关的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2、独占权: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3、许可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4、禁止权:对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有权予以制止。 5、设立抵押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经营活动中以其注册商标设立抵押。 6、投资权:商标注册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7、转让权: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有偿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 8、继承权: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可以依照财产继承顺序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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