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广东盗窃案件量刑标准:根据盗窃数额和情节的不同,确定量刑起点和增加刑罚量。盗窃次数、手段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可增加刑罚量。破坏性手段、盗窃生产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可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盗窃近亲属财物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法律分析 广东盗窃案件量刑标准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6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4500元,三类地区每增加3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超过数额巨大起点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10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7500元,三类地区每增加5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到一年刑期。 (3)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根据超过的数额,可相应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①每增加盗窃一次; ②入户盗窃; ③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生产资料,影响生产的; (3)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盗窃的; (5)盗窃财物无法缴回的。 4.盗窃近亲属财物,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结语 广东盗窃案件量刑标准综述:根据盗窃罪构成情形和犯罪事实的严重程度,量刑起点在三个月拘役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同时,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可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盗窃过程中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生产资料、导致严重后果等情形,可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对盗窃近亲属财物的犯罪行为,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但不包括不作犯罪处理的情形。以上为广东盗窃案件量刑标准的主要内容。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