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答: 政协参加单位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发扬民主、团结各方力量的重要渠道。根据《政协章程》和《政协参加单位管理办法》,政协参加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党和国家认可的合法社会组织或团体。2.有良好的声誉、群众基础和社会影响力。3.愿意支持和参与政协工作,能够为政协履行职能和开展工作提供积极帮助和支持,并接受政协的领导、指导和监督。4.在政协参加单位的名称中必须标注本单位所属的性质类别。根据不同的性质和行业特点,政协参加单位被划分为工商联、科协、文联、教育界、卫生界和体育界等六类。这些单位代表了不同领域不同层面的人士,有助于政协更好地了解各行各业的情况,积极收集基层反映和社会热点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各自的特长优势。 【法律依据】: 《政协参加单位管理办法》第七条 政协参加单位的名称,应当在名称中标注该单位所属的性质类别,并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称或“政协的字样作为组织部分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