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拥护党的领导,党员意识和党性观念强。 2.关心公共事务,热心为群众服务,具备一定动员、组织能力。 3.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群众基础较好。 4.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能够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5.一般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6.具备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