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证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不知情的情形包括不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有正当理由证明财产来源合法等。根据我国法律,为了证明赃物不知情,应该由当地有关部门的执法人员作出决定。如果嫌疑人解释的原因得到证实,那么嫌疑人就可以被除名。至于是否知道赃物,我们首先需要的是嫌疑人的供述。嫌犯的供词应该逻辑一致。如果字眼不一致,机关、部门可以反驳追赃信息不明的说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第三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