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近来有许多人都对 医疗保险 转移需要什么手续比较感兴趣,但其实大多数人对医疗保险转移需要什么手续都不太了解,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 一、转入 (一)参保人员随新就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 的 1、携带资料 (1)参保人员或新就业地用人单位代办人员填写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 居民身份证 等相关证明材料。 2、办理流程 (1)企业或个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参保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2)各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应提供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办理相关手续。 对符合办理接续条件的参保人员,系统生成并打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原参保所在地 社保 经办机构: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3)原参保所在地收到《联系函》后,将参保人员的《参保凭证》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发回我市;有个人账户的,同时转移个人账户余额: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4)各经办机构接收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返回的凭证、《信息表》及个人账户余额,并将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将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二)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无接收单位的 1、携带资料 (1)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 (2)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办理流程 (1)企业或个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参保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2)各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应提供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办理相关手续。 对符合办理接续条件的参保人员,系统生成并打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3)原参保所在地收到《联系函》后,将参保人员的《参保凭证》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发回我市; (4)各经办机构接收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返回的凭证和《信息表》,并将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二、转出 (一)参保人员随新就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1、企业或个人携带相关资料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入; 2、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生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参保人员原在我市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3、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接收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送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核对信息并通过系统生成《参保凭证》,并填写《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 4、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将《参保凭证》第一、三联及《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有个人账户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同时终止参保人员在我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二)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无接收单位的,其基本医疗保险按以下流程办理: 1、携带资料 (1)职工本人填写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各区(市)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凭证》; (2)各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应提供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办理相关手续。 对符合办理转移条件的参保人员,系统生成并打印参保凭证。凭证第一联由经办机构妥善保管,第三联交给参保人员。有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余额按我市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人员;同时终止参保人员在我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3)参保人员携带《参保凭证》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手续。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参保规定的,生成并向我市的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4)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接收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发送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填写《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并将《参保凭证》第一联和《信息表》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新就业地参保机构: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5)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收到《参保凭证》第一联和《信息表》后办理接续手续。 相信大家看完以上小编整理的有关医疗保险转移需要什么手续的相关内容,对这一问题也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如果大家还有什么疑问的话,也可以带上相关资料和证件到相关机构部门进行进一步的咨询和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到进行在线咨询,这里有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法律客观: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二十七条 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 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