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因为两者目的、性质不同,在实施加处罚款这一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时,如果当事人采取主动缴纳罚款的补救措施,税务机关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但是,对于处以的税收罚款,则无减免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