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我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我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十七条也规定“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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