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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际上对跨国电子商务所得课税的原
释义
    【跨国电子商务】国际上对跨国电子商务所得课税的原则及政策 多数发达国家认为现行的税收原则可以继续适用于电子商务,对电子商务的课税不能采取任何新的非中性税收形式,而现行避免双重征税的原则也可继续使用,但要重新考虑其使用方法并加以澄清。 一OECD OECD在2000年3月发布了一份最新的讨论稿,以供各界讨论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税收协定中有关常设机构原则的适用问题。我们从讨论稿中可以看出,有关国际直接税的问题,基本是贯彻渥太华会议的基本原则。首先是税收中性原则,税收应该在各种电子商务形式之间以及传统商务和电子商务之间保持中立。商务决策应该基于经济考量而非税收考量作出。在相似的条件下,纳税人从事类似的交易应受到相似的税收待遇。第二是效率原则,纳税人的执行成本和税务当局的行政成本应该尽可能的减少。第三是确定和简化原则,税收规则应该简明易懂以便纳税人能够提前预计到交易的税收结果,包括知道税收在何时、何地以及如何计算缴纳。第四是效力和公平原则,课税应该在恰当的时间征收合理数量的税款。在保持反避税措施与其所涉及的风险成比例的情况下,减少逃避税的潜在可能性。第五是弹性原则,课税系统应该是一个具有弹性的、动态的系统,以确保其能够与科技和商业的发展保持同步。 常设机构作为税收协定中决定税收管辖权的关键,被OECD定义为“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业务的固定场所”。OECD认为目前可以为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作出一些初步的结论,那就是由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网址和主页,不能孤立地认为是常设机构。但是,对于服务器在某些环境下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则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6]。 ⒉美国 美国是电子商务最积极的倡导者和最大的受益者。为了推动本国电子商务的顺利发展,解决日益凸现的税收争端,美国财政部于1996年11月发布了《全球电子商务的选择性税收政策影响》,这份文件透视出美国政府为了维护其电子商务净出口国的利益,而对跨国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问题所采取的基本立场,那就是拓展居民税收管辖权的适用范围,鼓吹税收中性的重要意义,主张在既有税制框架下解决问题。文件还对常设机构概念作出了限制性的解释,“对于销售信息而非货物的企业来说,一个服务器应被视同为一个仓库。”从而符合辅助性或准备性要求,减少了认定常设机构存在的可能性。 如果将网站、服务器或其他电脑设备当作常设机构,那么纳税人为了避税会把网站迁移至低税国或避税港,这将使常设机构的确定变得十分困难。关于营业代理人的问题,文件指出不能把非居民企业与本地ISP的业务关系作为认定本地ISP是该非居民企业代理人的依据,即使存在代理关系,ISP也可被看作独立代理人,从而不被认定为常设机构。但是,国外的ISP在美国境内设立服务器或仅提供相应的服务则会被认定为在美国设立了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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