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是直接包含的关系的观点不对。本质上,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是分开的,采矿权并不包含土地使用权,但是行使采矿权必须占有使用土地,采矿权是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