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述政府监督的实施主体和监督内容 |
释义 | 我国行政监督的主体: 1、执政党 党对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的方式有五个方面: 一是通过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来实现党对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二是通过党的各级组织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具体实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的过程实行监督; 三是通过推荐优秀党员干部担任政府重要职务来实现党对政府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四是通过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手段来实现党对政府公职人员的领导和监督; 五是通过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和处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实行监督。 2、权力机关 国权力机关监督政府的方式和内容主要有以下九个方面: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决算;审查政府的法规、决定和命令;质询和询问;视察和检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受理申诉和检举;罢黜职务。 3、司法监督 司法监督包括: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两类。检察院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实行监督的范围是:法纪检查;经济检查;侦查监督。审判机关监督的方式和种类有:通过宪法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行政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国家赔偿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刑事诉讼进行的监督。 4、内部监督 (1)行政监察 (2)审计监督 5、公民监督 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包括:批评和建议;控告;检举和举报;申诉;信访。 6、社会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新闻舆论监督;公众舆论监督。 行政监督内容: 行政监督主体不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的任何行为进行监督,而只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在执行公务和履行职责时的失范行为和失效行为进行监督。所谓失范行为是指行政权力的使用者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失效行为是指在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中,尽管投入了相当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仍然没有达到既定目标,行政效率低下等等。政府的违法行为和效率状态构成了行政监督的基本内容。 政府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主管事物负责相应事项的全过程依法监视、督促和管理。政府监督不是单指政府或政府部门出面进行检查、管理的具体做法、具体的操作。当今,政府监督已成为一个固定的概念。在我国,政府监督往往与行业自律等多方面同时并举。即政府监督的方式、方法,往往与其它管理方法、办法共同提出,相互补充。 行政监督的对象是行政机关的行行为和国家公务员的职务行为。 行政监督内容的广泛性决定了监督标准的多维性。综观古今中外的行政监督,其标准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标准。以国家宪法为标准,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制定的规章、制度、命令是否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和有关规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精神,是否同宪法的规定相抵触。 2、法律标准。以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各类法律为准绳,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遵循和执行法律的情况。 3、纪律标准。为了保证行政机关的有效运转,不仅需要一定的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而且还需要大量的针对具体政府部门的纪律和制度。如《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国家公务员的纪律及行为规范,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等,所有这些纪律和制度无疑也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进行监督的重要依据; 4、公共政策标准。公共政策是政府制定的调节社会利益关系,推动社会经济发展,规范社会成员行为的规定、准则和策略等。执行政策是国家公务员的基本职责,违反政策行为必须受到追究和制裁。此外,还有职业道德标准、合理性标准等等。监督的主体、客体、内容和标准四个方面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共同构成行政监督的有机统一体。如果四个要素,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监督活动都会难以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宪法》 第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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