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级省级行政区,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二级地级行政区,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三级县级行政区,包括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四级乡级行政区,包括街道、镇、乡、民族乡、苏木、民族苏木、县辖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