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次入伍可以回原单位么 |
释义 | 可以。 退出现役的士兵,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再次入伍,优先安排到原服现役单位或者同类型岗位服现役;而且二次入伍的军龄可以累计计算,具备军士条件的,可以直接招收为军士,这意味着二次入伍的退伍老兵可以回原单位,并且可以不再以义务兵的身份回去,具备任军士条件的,可以直接招收为军士。 一、二次入伍是指:服现役时所在的部队,已下达退役命令,并已经办完退役手续,离开部队到地方完成登记。兵役法规定,按程序重新办理了入伍手续,再一次成为现役军人的过程,就可以称之为二次入伍。 二次入伍的时候,第一次义务兵的兵龄是作为累计的;但是只要当事人接到退役命令、未到地方民政部门报到的,那么就是连续的军龄。 二、二次入伍的基本条件是: (一) 1、退伍后被编入预备役或者民兵后,战时所在部队转入现役。 2、战时国家动员适龄公民入伍。 (二)和平时期退伍后因有专业技术可能再次被征召入伍。 (三)在地方考取军校被录取的。 总之,各兵种部队性质不同,担任的任务和目标不同,对官兵的管理也会制定不同的制度和政策,不能一概而论。 三、所以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目前我们知道的二次入伍是怎么回事 二次入伍很多人对于这个名词感觉到既熟悉又陌生,其中的一些情况可能不太了解,我在这里首先给大家说一下什么叫做二次入伍,尤其是我们平时新闻里面看到的二次入伍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其实二次入伍并没有大家想象的那么神秘,也并没有大家想象的有什么特别的因素。 法律依据: 《征兵工作条例(2001修订) 》 第七条 全国的征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承办。 各军区负责本区域的征兵工作,具体工作由军区征兵办公室承办。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市)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九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第二十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士官。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士官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士官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第十五条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 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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