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家少发货属于什么行为 |
释义 | 商家少发货属于虚假发货,同时也是涉嫌欺诈。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一、消费者权益法假货怎么处理 若消费者在商家处买到假货的,我国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进行处理: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二、买的东西不想要了可以退吗 买的东西不想要了是否可以退,需视情况而定: 1、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质量不行,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对其进行维修、更换; 2、消费者在网络上购买商品,有权在七天之内退货且不需要任何理由。但是法律规定的商品除外,如鲜活易腐的、消费者定作的等,不适用七天之内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拒不退款的处理方式如下: 1、产品属于七天无理由退货产品,且商品在退化期限内的,如果对方不退货,告知对方其违法行为,迫使对方履行退货义务; 2、消费者买的商品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3、协商不成的,可以报消费者协会调解; 4、调解不成的,可以向相关人民法院起诉维权。 总之,买的东西不想要了,在满足法律规定的退款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商家退款。不符合退款条件的,商家也可以拒绝退款。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双方都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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