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分类三大类八大类 |
释义 | 土地分类是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和潜力,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方法,对土地进行分类、评价和分等的过程。我国土地分类体系主要由三大类和八小类组成,具体如下: 1、三大类: (1)耕地:指农业生产用地,包括田地、菜地、果园、茶园等; (2)林地:指森林、林木的培育地和林木生产的采伐、加工、贮藏、销售等用地; (3)草地:指草原、草甸、草坪和牧场等。 2、八小类: (1)水田:指用于水稻种植的耕地; (2)旱地:指不需要灌溉的耕地; (3)园地:指果园、茶园、桑园、葡萄园等用于果树和高级农作物生产的耕地; (4)菜地:指蔬菜和食用菌等蔬果类作物的生产用地; (5)林地:指森林、林木的培育地和林木生产的采伐、加工、贮藏、销售等用地; (6)草地:指草原、草甸、草坪和牧场等; (7)建设用地:指用于城镇、工矿、交通、水利、能源、旅游等建设的土地; (8)未利用地:指暂时或长期未被利用的土地,如沙漠、荒山、荒滩等。 以上就是我国土地分类的三大类和八小类。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所有的土地,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授予使用者在一定期限内使用、收益、管理、处置土地的权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授予,一般是通过出让、划拨、转让等方式实现的。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一般为20年至70年不等,期限结束后可以续期。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内,土地使用者有权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经营和流转,但不得违反土地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不得转让给不符合规定的人或单位。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权仅仅是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所有。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内,可以享有土地的使用、收益权,但不拥有土地所有权,也不得将土地使用权抵押、转让、出售、赠与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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