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浙江十四五规划 |
释义 | 法律分析: 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制定,主要阐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明确政府工作重点,引导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是开启高水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宏伟蓝图,是全省人民的共同愿景。 一、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开启高水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 浙江是中国革命红船起航地、改革开放先行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要萌发地。从“十四五”时期起,我省将在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乘势而上开启高水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努力建设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 二、实施人才强省、创新强省首位战略,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 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联动推进科技创新、产业创新和制度创新,打造“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构建具有全球影响力、全国一流水平和浙江特色的全域创新体系。 三、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 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全面优化升级产业结构,打好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攻坚战,加快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做优做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形成更高效率和更高质量的投入产出关系,不断提升现代产业体系整体竞争力。 四、全力打好构建新发展格局组合拳,打造国内大循环战略支点、国内国际双循环战略枢纽 坚持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立足高水平的自立自强,全力推进科技创新,突破产业瓶颈,以有效供给穿透循环堵点,推动形成全方位全要素、高能级高效率的双循环,基本建成畅通国内大循环的战略支点和产业链供应链畅通的制造枢纽、内外贸有效贯通的市场枢纽、培育新模式新业态的商业变革枢纽、高端要素高效协同的配置枢纽,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更高水平动态平衡。 五、全面推进数字变革,建设新时代数字浙江 以数字科技创新为核心动力,强化云上浙江和数字强省基础支撑,加快数字化改革,完善数字生态,加快建设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建成数字社会建设样板省、数字政府建设先行省,打造全球数字变革高地。 六、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构建充满活力的市场经济体制机制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建立健全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构建现代地方财税金融体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对外开放,打造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七、深入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推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 坚定不移走以人为核心、高质量为导向的新型城镇化道路,构建以大都市区为引领、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新型城镇化格局,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着力提升城市品质,全面推进城乡融合发展。 八、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重中之重,扎实推进“千万工程”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行动,加快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 九、念好新时代“山海经”,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完善和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健全区域协调发展体制机制,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推动海洋经济和山区经济协同发展,加快形成“一湾引领、两翼提升、四极辐射、全域美丽”的省域空间发展总体格局。 十、建设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持续优化发展硬环境 以整体优化协同融合为导向,统筹存量和增量、传统和新型基础设施发展,坚持战略性、引领性、网络型、数字化,建设集约高效、经济适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 十一、实施新时代文化浙江工程,加快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实施文化建设“八项工程”,推进文化强省、文化树人,提升文化软实力,引领社会新风尚,打造思想高地、文明高地、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高地,为铸就中华文化新辉煌贡献浙江力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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